L1轉EB1C,企業高管可這樣移民美國

美國是一個夢想的國度,擁有很多來自不同國家不同身份的人在美國工作打拚。許多移民在找工作的時候,因為沒有合法身份而無法被雇主聘請.那根據不同背景,也有不同的方法可以選擇。L1轉EB1C,企業高管可這樣移民美國。

美國是一個夢想的國度,擁有很多來自不同國家不同身份的人在美國工作打拚。許多移民在找工作的時候,因為沒有合法身份而無法被雇主聘請.那根據不同背景,也有不同的方法可以選擇。L1轉EB1C,企業高管可這樣移民美國。
L1簽證是美國移民局對外國商人和外國專家到美國長期工作的入境許可之一,它主要是鼓勵外國企業在美國投資興業。在獲得L1簽證之后,即可申請其附屬申請人的簽證L2,實現全家人的美國夢。
適宜人群
A、適合中國各類企業到美國經商(跨國公司),需派遣或調動企業的經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職員到美國工作的情況,分為L-1A和L-1B兩種簽證:
B、L-1A:簽發給赴美國分支機構經理或主管,在美國的居留期限最長可達7年;適合高管、總經理等管理型人才;
C、L-1B:簽發給在美分支機構的專業人員,在美國的拘留期限最長可達5年;適合工程師、會計師、市場總監等技術型人才。
什么樣的公司符合美國L-1簽證頒發要求
根據移民法給出的定義,滿足合格的公司要求的具體條件有如下幾條:
1、合格的公司關系
合格的公司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即在L-1的申請中,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必須至少擁有兩個機構或公司:一個是在美國境內的機構或公司,一個是美國境外的機構或公司。而且,美國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間必須符合移民法中合格的公司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這樣的關系一般包括:母子公司、辦事處、姐妹公司關系等。由于一些大型跨國公司旗下的公司結構比較復雜,對于具體跨國公司是否符合美國移民法對于L-1簽證規定的“合格的公司關系”,請與專業律師聯系。
2、正常運營
在受益人的L-1簽證有效期內,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內機構和境外機構都必須正在運營而且將會繼續運營。這里的“運營”是指公司正常地、系統地、持續地提供商品或服務。有些L-1跨國公司很容易滿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尤其是那些眾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當公司的規模比較小或是新建的小公司,雇主往往需準備大量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申請L-1簽證的資格。
3、業務必須切實的、可行的
跨國公司的經營應該是切實的(Viable)、有經營效益的,不一定涉及國際貿易,也可以是企業、非營利組織、宗教或慈善機構,只要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合法的就可以。
如跨國公司計劃派L-1受益人去美國籌建分公司,(新公司是指在美國剛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國經營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申請人不需要證明美國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但必須證明在美的新公司滿足以下要求:
1.雇主必須證明新公司已有足夠的辦公場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受益人必須在向移民局提交L-1申請的前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受雇為境外公司的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和
3.L-1簽證批準后的一年內,新公司的業務將會發展到有能力為L-1簽證受益人提供所承諾的經理級高管職務或行政主管職務。(但使用L-1B簽證則不受此條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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