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英國移民局調整移民法案,來看看具體有哪些修改?

5月14日,英國內政部移民局發布移民法的修正案,針對多類簽證的政策進行調整。涉及修改的包括備受關注的海外首席代表簽證、剛推出一年的初創者簽證(Start-up Visa)和創新者(Innovator Visa)簽證、全球杰出人才簽證。新的政策將于2020年6月4日開始實施。即使是在疫情期間,英國內政部也并沒有停止工作,按照一貫的做法,在上半年對移民法進行查漏補缺。

5月14日,英國內政部移民局發布移民法的修正案,針對多類簽證的政策進行調整。涉及修改的包括備受關注的海外首席代表簽證、剛推出一年的初創者簽證(Start-up Visa)和創新者(Innovator Visa)簽證、全球杰出人才簽證。新的政策將于2020年6月4日開始實施。即使是在疫情期間,英國內政部也并沒有停止工作,按照一貫的做法,在上半年對移民法進行查漏補缺。
簡單背景介紹
初創業者簽證(Start-up Visa):此簽證是適用于想在英國開展商業業務、自身沒有相關經驗的學生或白板。
創新家簽證 (Innovator Visa) :此簽證的目標申請者是“更有經驗的商業人士”,并且有5萬英鎊的資金可以投資于一項可以迅速擴大規模的創新業務。但擔保機構則比較少。
兩種簽證都是需要先有在英創業項目,然后通過向英國政府承認的擔保機構申請獲得對項目的擔保信,證明商業計劃想具有創新性、可行性和可擴展性;之后才可以申請簽證。
政策調整之一:海外公司首席代表簽證
修正案增加了對首代附屬申請人持股標準的要求。作為家族企業,除了主申請人不能是公司大股東,附屬申請人(配偶或同性伴侶或同居伴侶)也不允許是公司的主要股東。移民局對此調整給予了清晰的說明,主要目的是阻止海外公司將自己的業務中心轉移到英國。
修正案強調,首代簽證申請人必須是海外公司的資深雇員,在英國不能擁有自己的生意或者為派遣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工作。
修正案確認,海外總公司不必是上市公司,但必須正在運營,經營狀況良好,并且總公司將一直保持在英國境外。
政策調整之二:創業和創新移民
該政策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修正案明確了,申請人必須是企業創始人,且必須是自己的商業計劃。同時明確規定,如果申請人的公司業務已在運營中,創新簽證申請人需證明自己是該企業創始人或主要創始人之一。
如果簽證官對申請人提供的背書機構文件有疑問或認為背書函簽發不當,簽證官可以要求申請人或其背書機構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或證據;簽證官如果對背書材料不滿意可以對申請做出拒簽決定。
新公布的修正案還增加了針對簽證申請人希望變更商業計劃的規定。只要認證機構對申請人新的商業計劃表示滿意,那么申請人可以變更商業投資,無需獲得新的背書,或提出新的簽證申請。
與上一條相關的新增規定明確,如果申請人以這種方式對商業進行了變更,將不會阻礙他們在下一個創新簽證申請中按照同一企業標準進行申請。這對從初創簽證轉為創新簽證的申請人尤為重要,否則的話新申請需要滿足£50,000資金門檻。
初創企業和創新企業認證機構的標準保持一致,主要目的是為了使英國高等教育機構成為創新企業的背書機構。
最后,總結一下這次修訂案:
第一,總體來說,加大了審核力度,讓整個申請過程更加嚴格規范。
第二,英國移民局希望更多鼓勵年輕人、給畢業人士更多機會。
第三,新的法案增加了這兩種創業簽證的合理性、人性化程度。
關于初創者簽證和創新者簽證的調整
1、申請人必須是企業的創始人,并以自創的商業模式獲得簽證。同時補充明確,如果申請人的公司已經在英國成立和運營,那么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是該公司的創始人之一;
2、新增條款如果內政部認為擔保機構所發擔保函有所不當,簽證官有權進一步要求補充證明資料,在對于證明文件不滿意的情況下,簽證官將拒絕申請;
3、增加對商業計劃“可行性”的說明,要求提交的商業計劃在申請人所及的資源內是可以實現的;
4、還增加了如果申請人希望更改商業方向,只要擔保機構審核認可滿足創新性,可行性,可拓展性的要求,那么允許改變商業模式,無需獲得新的背書或提交新的申請;
5、銜接上一條補充說明,如果申請人以這種方式更改了商業方向,將不會阻礙他們在下一次創新簽證申請中按照“同一商業模式”進行申請。這對從初創者簽證轉為創新者簽證的申請人尤為重要,否則他們需要為滿足£50,000資金門檻;
6、針對擔保機構的政策也有所改變。英國高等教育機構在新政策下,也可以為創新者簽證申請人提供擔保。并且增加部分英國政府機構為擔保機構。
解 讀:
- 首先明確這次的政策修改是利好消息。移民局對于初創者和創新者這兩項剛推出一年的新簽證類別,補充了更多操作上的說明,給企業家更加多靈活的空間,可以調整商業模式,并且無需再做申請。
- 同時,按照英國內政部的一貫風格,“真實性”和“可行性”是最重要的兩個考核點。申請人不能一味追求“創新”,而忽略了移民法的真實意圖:商業模式能落地,為市場注入更多活力和創造就業機會。
- 同時新政也加強對擔保機構的關注。拿到了背書并不代表簽證也“袋袋平安”,移民局在創新簽證實施的一年中,發現部分擔保機構審核標準過于寬松,因此也將在新政下保留進一步考核申請人的權力。移民局歡迎擁有真材實料的創新人才。
關于海外首席代表簽證的調整
1、這次的政策修改是為了預防海外企業利用該政策外派代表到英國,卻沒有真實的意圖或者具體的行動在英國創立分公司;
2、新政策也明確規定,外派了首席代表的海外母公司,必須將主體業務維持在英國境外,且持續活躍地運營;
3、修正案進一步強調申請人必須具備特定的能力,經驗,知識和管理權,才能夠代表該海外機構到英國來開展業務;
4、新政策還強調,申請人被外派到英國后,不能擁有自己的公司或做自己的業務,也不能夠為除了委派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服務;
5、同時也補充強調申請人同行的配偶也不能是母公司的主要實際控制人,避免通過首代的方式將業務完全轉移到英國;
6、針對英國注冊的分公司的股權控制也進一步明確規定,限制申請人對于英國分公司的控股比例。
解 讀:
- 本次的政策修改,明顯體現出英國內政部已經對海外首席代表這一政策增加關注。從2019年3月英國企業家簽證(Tier1 Entrepreneur)簽證關停后,申通過首代這個低成本方式申請到英國的人數大大增加。許多海外首席代表簽證的“好處”都在本次政策調整中被提及,增加限制。
- 新政補充“真實性”的要求,是為了對面試考核提供法律基礎。過去這類簽證也有被簽證官面試的案例,但預計未來面試幾率將會提高。
- 同時新政也關注到了同行家屬對于母公司控制權的問題。比如有部分案例是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占母公司股份太高,采取臨時轉移股份的方式去滿足要求,移民局將更多地關注這類申請人對母公司實際的控制程度。
- 同時也提醒已經獲得首次簽證到達英國的申請人,大家注意收集分公司的商業運營文件,有效證明分公司在英國有實際運作。
關于全球精英簽證的調整
1、已經持有特殊人才簽證(Tier 1Exceptional Talent)并希望延長逗留時間的申請人,須根據全球人才簽證類別的延期要求進行申請,而不是從認證機構重新獲得背書;
2、電影電視制作人聯盟(PACT)的考慮標準,允許申請人提供自申請之日前10年內頒發的獎項證據。舊政策則是要求5年內;
3、對于申請人提供的獎項或作品,是來自與另一人或者群體名下的,并且創作者沒有申請人本人名字的情況,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該作品的主要創作人之一,有直接的貢獻;
4、應擔保機構的要求,推薦信不應該超過3頁A4紙長度(不包括作者的證書)。這是為了避免申請人提交冗長的推薦信,以確保擔保機構能夠集中精力在獲取在申請人的關鍵技能和貢獻信息上;
5、應英國研究與創新協會(UKRI)的要求,在現有的路線下增加一個可以提供擔保的機構,并且澄清對獎項的認定必須是來自認可的資助人,而不是擔保機構本身;
6、應英國皇家學會,英國學術與皇家工程學院的要求,澄清研究經驗等同于博士學位,尤其是鼓勵針對工業和臨床研究領域有特殊才能和優異表現的申請人。
解 讀:
- 英國內政部對于全球精英簽證仍然持有鼓勵態度,從增加擔保機構領域的調整上來看,英國歡迎各行各業頂尖人才繼續留在英國,或者是到英國來大展拳腳。
- 從過去的申請經驗上看,在英國獲得博士學位,同時研究領域滿足以下方向,獲批簽證的成功率很高。
總 結
綜上分析,這次英國內政部的法案修訂,總的來說沒有本質上的改變,比如英國的200萬英鎊投資移民政策,沒有在新政中提及。大多數的調整是對現存法案措辭上的細致補充。同時也可以看出,即使在疫情期間,英國內政部并沒有放松對于“真實性”的考核,選拔真正優秀的人才一直是內政部強調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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